为什么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认有罪?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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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强迫”是广义的,一般来讲有四层含义:

其一是不能身体强制,即不能直接打人,造成肉体上的痛苦;

其二是不能变相体罚,不打你,但不让你休息等各种情况,都是禁止的;

其三是不能精神强迫,就是威胁,使他被迫认罪而不是自愿认罪;

其四是不能药物强制。

我们必须意识到,如果允许刑讯逼供,危害非常严重,一个人罪行的大小,将不在于他干过什么事,而在于他承受痛苦的能力,承受痛苦的能力越差,像叛徒甫志高那样的,他的罪就越大。

侦查机关如果办案仅仅局限于口供,口供一旦出现问题,整个证据体系就会崩溃,案件的结论就丧失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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