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配偶权益受损害后的救济途径与防范持有股权的配偶一方将股
股权回转是夫妻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救济中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有效的方法:启动诉讼,经过一系列的举证,法院判决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股权重新回到转让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得到保护在实践中,弱势一方遇到这种情况,律师一般会建议起诉到相关法院主张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婚内分财实践中,离婚案件一般在股权转让无效案件前后启动。众所周知,离婚案件中第一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而且根据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案件中的两类实践性做法可知,即使证据很充分股权回转也不是一定成功的。但如果法院仅仅适用《公司法》来确认股权转让有效,原告也要在举证时做好充足的准备,至少让法院认定转让人的恶意和对夫妻财产的损害及受损方的赔偿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损害赔偿如果主张股权无效案件没有被法院支持,股权没有成功回转,而离婚案件没有被判离,受损害方也可提起婚内分财的诉讼来救济权利。
但如果离婚案件准备判决离婚或已经判决离婚了,又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此时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就系争股权受损部分提起损害赔偿或另案起诉请求损害赔偿。这就需要在股权无效的案件中做好工作,即使被判决股权转让有效,也要争取让法院认定转让方的“恶意”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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