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或者集资诈骗案件罪轻辩护观点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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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所以,对悔罪态度较好的被告人,一般均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了如实供述、认罪等,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对集资参与人积极赔偿或者退出违法所得,也是悔罪态度的体现,在量刑时均可以得到考虑。若为上诉案件,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的退赔行为,也可以作为二审量刑的参考。(参考案例:2017沪01刑终285号)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以上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的被告人,如果能及时退还违法所得,可有较大几率争取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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