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主体错误该怎么办?
案例
杨某于2012年2月至2019年11月初一直在某爆竹有限公司从事爆竹装硝工作。杨某工作期间,该爆竹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除工伤保险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2019年10月底,感觉自己身体总不舒服,就到医院去检查身体,经诊断患有疑似心脏病。杨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干下去,就找公司老板协商,请求该公司老板给付一些经济补偿。老板同意在离开的时候给几千块钱补偿,杨某嫌少,协商未成。随后,杨某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曾某律师并聘请其代理该案件。2020年4月3日,杨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仲裁请求事项如下:依法裁决确认杨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若干元;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仲裁员接到申请人杨某的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当日立案受理了此案。并按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讲解
劳动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申请的用人单位主体错误往往是因为劳动者或其代理人对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情况跟踪不到位的结果。一旦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庭碰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办?作者从事多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认为本案可分三种情况讨论:
用人单位发现申请人申请的仲裁主体错误,即告错了对象,该怎么办?本案中,用人单位收到仲裁庭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先阅仲裁申请书内容,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仲裁主体资格及其仲裁请求事项等情况,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做好答辩状准备工作。公司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时,发现杨某申请的被申请人仲裁主体已与2020年3月23日被注销。因此,公司答辩时,可对仲裁实体部分不予答辩,直接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二、劳动仲裁庭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发现仲裁主体错误,该如何处理?本案,如果仲裁庭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开庭前发现申请人杨某申请的被申请人主体被依法注销,则可作出撤销该案件的决定并重新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如果仲裁庭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开庭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杨某申请的被申请人主体被依法注销,则可建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主体错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书面申请撤诉。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可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受理。因此,本案劳动者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劳动仲裁委最终根据申请人书面撤诉申请书作出撤诉决定书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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