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离婚前转移财产死后露馅前妻讨回获支持二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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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财产即肖鑫于2015年9月在何西陪同下存入肖玉银行账户的存款共17万元,属原告陈美与肖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肖鑫生前在离婚诉讼期间,在原告陈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大额存款取出,后在朋友何西陪同下存入被告肖玉账户,且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转移或支付该款项的合理理由,侵害了原告陈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被告肖玉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肖鑫,以便于肖鑫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陈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侵害了原告陈美的财产权,对造成原告陈美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在庭审时同意核减扣除被告肖玉主张的因弟弟肖鑫治病所需要支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其他处理后事的支出费用3万元,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肖玉主张肖鑫将讼争的款项汇入其账户,是用于肖鑫结算建房费用和肖鑫的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等的辩解,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肖玉返还原告陈美损失14万元。
法理评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无论各自收入的数量多少,也无论其中一方有无收入,夫妻作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该规定,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肖玉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肖鑫,以便于肖鑫在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客观上造成陈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侵害了陈美的财产权,对造成陈美的损失应予赔偿。据此,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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