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怎么分割?
案情概述
杨小姐与丈夫刘先生婚后出资40万元,以8岁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后来杨小姐和刘先生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就该房产的处理产生争执。杨小姐认为女儿随她生活,房子应当归自己;丈夫则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产权属于8岁的女儿。
相关规定
1.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2.需注意的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
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虑及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将房产认定为未成年人财产。从法理上讲,这种做法虽然弊端甚多,但确实是基于现实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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