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隔离期发生的劳动争议咋处理?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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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广东省中山市某运动器材公司此前由于未为部分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合计11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就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资金链面临巨大压力,住房公积金缴纳存在现实困难。

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近期推出的支持政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决定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可以自主商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同样要连续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住房公积金并不代表免缴,而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能享受政策。

在本案中,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在认真研究中央和广东省有关惠企助企政策及相关法律政策后,认为该公司符合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遂推动法院通过远程调解方式促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企业达成调解。该公司同意一次性撤回80件不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山市法院依法出具准许公司撤诉的行政裁定书,准许该公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再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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