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什么方式证明外汇平台为虚构的炒外汇平台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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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远程勘验笔录、在线提取笔录,获取外汇平台的相关数据。

金某2(网安)勘【2018】023号远程勘验笔录和金某2(网安)提【2018】35号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4月11日,侦查人员通过登录服务器账号与密码后对荣某国际平台进行远程勘验,提取相关数据后附盘。2018年4月11日,侦查人员对马某办案场所查获的服务器主机内数据进行提取,提取到纳斯国际、银河汇通、佰润环球、小乐云购、点点通、参客国际、掌中宝、九鼎德惠、丰晟金殿平台的服务器数据后附盘(附光盘一张)的事实。【参考案例来源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刑初42号】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获取属于虚拟后台的证据。

2018年4月11日侦查人员在蒋涛、徐子青、潘前昆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安徽省合肥市进行搜查,客厅内徐子青、潘前昆坐在两台台式电脑前,另外二台台式电脑及一台笔记本电脑为蒋涛所用,在电脑上均发现有“荣某国际管理(虚拟)后台”等界面,三人交出了使用的手机,随后侦查人员依法将上述五台电脑及三人持有的手机(其中蒋涛有二部手机)予以扣押。【参考案例来源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刑初4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的函证实,“太平洋资本集团”未被授权获得买卖外汇业务的资质。

该分局无权限批准任何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未授权田晓庆本人及其相关公司或者“太平洋资本集团”从事买卖外汇业务。【参考案例来源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刑初392号】

通过如上证据进而核实外汇平台为虚构平台,外汇投资平台的犯罪手法多样,但是共性也很明显,入罪思维也大同小异。通过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搭建虚假的外汇交易平台,利用高额利润诱惑投资者,并通过操纵后台数据的涨跌等方式,控制交易,以达到非法占有投资者投资款项的目的。

刑事实务案例中,“炒外汇”平台被认定为犯罪,并不一定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也可能是以轻罪——“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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