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超过保修期,开发商还需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吗?
时间:2020-07-1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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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保修期的功能和作用,在于可以在保修期内免除购房户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开发商方面的原因所致的举证责任,但并不能免除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保证房屋质量的合同义务。
2.若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其他原因,如自然力原因或购房户使用不当等因素所致,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应当认定其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因此,商品房超过保修期,并不必然免除开发商的质量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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