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和惩罚本身就不矛盾
刑法的立法宗旨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法律的功能,都是惩罚与保护并重。所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未成年人保护并不冲突。
大连男孩杀人案不是第一起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它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于,我们更加有必要去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做区分,对恶性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制裁作用,同时给予适当的教育和挽救,这是对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冲突所作的平衡,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不同的阶段是有不同的表现的,也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应对。每个孩子天生都是一张白纸,家庭教育好不好,直接决定了他们的人生轨迹,所以家长的第一道关口必须把好。而在孩子出现不良习惯时,家长必要要管,这是监护权的基本要求;学校要管,这是教育监护的要求;如果家长和学校都没管住,不良习惯升级,那就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帮他们管,这也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必要的时候提前介入,将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防止对社会的危害变大;一旦预防阶段没管好,酿成悲剧,那就需要刑法介入制裁。
因此,典叔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护好,而恶性犯罪必须惩治,在良与恶之间,更要做好预防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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