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该不该无罪释放?
“我们把一个无罪可能的人送进监狱,那么明天,这个人很有可能就是我们自己。”
这是最近热播剧《没有秘密的你》中的一句台词。多年没看电视的典叔,竟然也开始追剧了。跟所有法律人一样,我对这类题材的电视剧的态度是:既兴致勃勃地想要对号入座,又天然带着批判的眼光去欣赏。
我发现,这部电视剧在试图给大家阐释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有犯罪嫌疑被抓的人,如果最终证据不足,到底是该推定他有罪,还是疑罪从无、无罪释放?
我们设想这样一个场景:一个人被杀了,线索显示,另一个人有重大嫌疑,也被警察抓了,但是却始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是这个人杀的。怎么办?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犯罪,那么就无法还原犯罪的事实,而没有事实,就无法根据刑法定罪量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从程序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给每个人最基本的尊严。
但是从情理来看,毕竟有人被杀了,一个生命不在了,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是不是在纵容凶手?如果有人熟悉法律规定,作案的时候故意隐藏或者毁灭证据,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最终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和规定,这个人逃脱了法律制裁,无罪释放,那被杀的人是不是就枉死了?这难道不是对死者的不公平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权威还在吗?
1996年,呼格吉勒图因被认定犯有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但是18年后,该案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后来,媒体报道中一个叫赵志红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人们以为他就是呼格案的真凶。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赵志红死刑的判决,7月30日,赵志红被执行死刑。但是,在最高法院的裁定中,赵志红是呼格案真凶的事实却没有被核准,因为疑罪从无,赵志红是因为其他犯罪被判死刑。
疑罪从无,是人类社会文明中,在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之间做出权衡的特例。一般而言,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出现冲突时,都会牺牲个人利益,保全公共利益,“大局意识”由此而来。但是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却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保障个人不被认定为罪犯的权利。
不可否认,现实中确实存在利用法律漏洞躲避法律制裁的情况,但那毕竟只是个例。人类社会制定的一切规则,都不可能完美无缺。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的事实,只是利用立法技术实现的程序公正,永远都只是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拟制事实,而不是事实本身。换言之,司法机关确定的案件事实,永远都不可能像高清监控设备记录的画面一样逼真,而只是在普适性的规则下呈现的相对客观的事实。
即便有人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成功避开了法律的调查和惩罚,但这也只是暂时的,法律保留有朝一日发现真相后再追诉的权力。再完美的犯罪,终究会在阳光下露出破绽,因为正义必胜。
而我们不得不反思这样一个问题:无论是呼格吉勒图案,还是聂树斌案,还有此前被陆续发现和纠正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一个又一个的错判几乎都遵循着同样的模式:都是偏重口供,从而刑讯逼供,然后由供到证、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导致证据断链、失范,但是却一路闯关到了最后的审判。这其中,司法腐败和不公的问题固然存在,但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被贯彻却是根本原因。
疑罪从无,保护的不仅是证据不足的嫌疑人,也在保护那些冤假错案中的受害者。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其中的一员。对定罪的慎之又慎,才是最大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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