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子称被民警殴打猥亵”一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警方刑事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可见,警方进行刑事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警方不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同样是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具体来说,不立案的条件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警察违法犯罪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是否就不能刑事立案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但是本案并非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而是受害人直接报案。同时,不论是该纪律处分条例,还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都规定了纪检部门是依据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结果进行处分。
从以上规定来看,关于警察涉嫌刑事犯罪并没有特殊的处理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警察犯罪仍然受刑法管辖。受害人报案控告的强制猥亵、抢劫甚至强奸未遂等属于暴力犯罪,警方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情节,而是纪检部门的调查已立案,明显避重就轻,涉嫌程序违法,并且对不立案的复议和信访均被驳回,这种做法令人匪夷所思、浮想联翩。
第四,如果警方复议复核后仍然不立案,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目前,检察机关已经受理了立案监督申请,而警方也发布情况通报,称“韦某已于今年年初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并被取消警衔及人民警察身份,其涉嫌犯罪问题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们困惑的是,去年8月30日发生的事,期间受害人复议、信访等均未果,为什么媒体介入报道后,又有了进一步进展?公安、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难道只有在舆论之下才能彰显吗?又或许,本案另有隐情?
如果本案后续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事警察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又将是对公安机关形象的一次损害;而如果确实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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