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如何正确操作?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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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成为债务人企业股东之一,增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行为,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实践中有二种方法:一是债务人增资扩股。二是股权转让,债务人转让在其它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二个问题:

一、债权投资的账务处理方法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的债务账面价值与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金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减值准备金,减值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把银行不良资产盘活,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去,转为企业的股权,这样,就可大力提高银行的信用地位,从而搞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银行来使企业重组,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增加国有资本的活性。

(二)强化对企业的经营监督。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国有企业资金严重依赖银行贷款,但银行的债权人地位使得银行无法约束企业的行为。当前,存在一个突出现象是,银行的债权纠纷由于种种原因在法院很难取得胜诉,即使取得胜诉,也无法执行实施。实行债权转股权后,银行取得对企业的监管权,就能增加对债务企业的约束力度,防止企业经营行为短期化,保障银行权益。

(三)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脱困目标。企业“债转股”有如下重点:

1、集中解决在经济发展中起举足轻重作用的大型、特大型国家重点企业;

2、支持近十余年来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企业减轻债务包袱,促使其尽早达产达效,产业升级;

3、围绕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两大目标,促使亏损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扭亏和转制。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艰巨,债务问题是其主要梗阻之一。债转股后,企业不用还本付息,负担随之减轻;同时资产负债表也趋于健康,便于企业获得新的融资。而且,债转股触及企业的产权制度,推动企业尽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四)社会震动小,容易得到各方支持。债转股兼顾了财政、银行、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国家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社会震动小,所以,可以在较大规模上运用,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收到解脱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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