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即所谓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法律是否认可其效力?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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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二条规定中,公司法是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不过“股权代持”还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聘请专业的股权律师把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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