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在无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地,可否作为被告?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街道办事处在无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征地,可否作为被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开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也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因征地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大多数是针对未经审批(比如本案中您所说的情况),违法征地,占地,或者补偿安置不合理,非法强迁等。对于此类行政行为,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以具体的实施单位为被告。因此,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个人认为,本案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作为被告。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