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行政违法还有补救措施?

时间:2020-08-1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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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征收决定明确了征收部门、签约期限并附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还告知了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当事人与被告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办公室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征收原告涉案房屋的各项补偿。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拆除李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拆迁违法法律补救措施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三、关于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在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搬迁的过程中,被告雨湖区政府未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在未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全部支付各项补偿费用,未腾空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搬迁拆除原告房屋,其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拆除李某位于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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