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过程中,征收方要求强拆,法院会批准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某县政府因修路需要对郑某家居住的一片平房进行房屋征收,由于郑某和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谈妥,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郑某不服政府作出的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政府向法院提出,如果郑某家的房屋不拆除,可能会影响政府的工程进度,所以请求法院允许先行强制征收其房屋。
郑某则认为,诉讼正在进行中,谁胜诉还不一定,法院应该拒绝政府的请求。
那么,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对房屋进行强制征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本案中,如果不对郑某等人的房屋执行强制征收,只是可能影响到工程进度,并不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法院不会准许政府的申请。
一般情况下, 在行政诉讼未结束时,法院并未作出判决,不能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被执行,所以法院是不予先行强制执行的。
但是,如果遇上不执行会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在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提供财产担保后,法院也会考虑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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