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院落、空地,以市场价格补偿?
在拆迁的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对于房屋,在拆迁中应获得的补偿,已经是很清楚了。
而拆迁中,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呢?如果是,补偿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对其补偿,又是否存在着法律基础呢?
在房屋拆迁中,应体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产权。而原则精神,应是:及时补偿、合理补偿、公平补偿。所以,在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面积的价值,并应在评估结果中,予以体现。
一、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包括哪些?
(一)房屋直接占用土地的补偿;
(二)当事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或空地的补偿。
二、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对于拆迁,无论是房屋占地,还是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都应依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三、补偿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答复中,确定了:在拆迁中,房屋未占用的院落、空地等,也应依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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