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维权证据必须要符合这些要求!
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众多老百姓利益的复杂工程,在征地拆迁当中经常因为彼此的利益或权利的问题导致双方出现矛盾。老百姓为了能够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都会提起法律诉讼。而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是要提供相关证据才能够达到我们维护权益的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相关的证据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有哪些要求呢?
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那房屋拆迁纠纷被拆迁人需要搜集哪些证据呢?
①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②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数量、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③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家庭人口、年龄等户籍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④房屋已拆除的,提交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⑤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提交拆迁补偿协议文本;⑥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在遇到不合理补偿、违法拆迁时,要及时的录音、录像,同时,也要保护好相应的维权证据,要知道有效的证据越多对维权效果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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