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身自由为要挟,补偿协议效力如何?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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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人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也相继出现,例如房屋拆迁,原本房屋拆迁既有利于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又有利于改善人们的居住水平,保障人们的住房安全。但总有一些人想趁机捞取好处,致使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使得房屋被强拆,逼拆时有发生。然而他们为其手段更加“合法化”,会通过一些手段,迫使你同意,使其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例如:以限制人身自由为要挟,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以平等身份缔结的关于财产所有与补偿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致合意。这种合意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法中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二,合同相对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点主要强调的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对人以自己的自愿意识,与相对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第三,合同需符合法定生效与形式要件。

合同法中的“胁迫”是指:一方合同相对人以可能要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来恐吓或对另一方相对人直接施以人身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滋生怯弱,恐惧的心理进而利用对方此种畏惧心态而与其签订合同,并使合同生效的情形。而针对这种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由“胁迫”情形从而订立的可撤销合同,应具备以下几点:胁迫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实施的客观行为能够或足以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从精神上,思想上,身体上感觉到畏惧恐怖而胁迫行为人主观能动或主观放纵并实施该种客观行为的主观意识,并且胁迫行为人希望通过该客观行为使另一方合同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意思表示相统一;第二,胁迫行为人必须客观实施了非法胁迫行为;第三,另一方合同相对人基于胁迫行为人的客观胁迫行为而按其主观意愿与胁迫行为人订立了合同,并使合同产生效力。

是故胁迫行为人利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方法,使被拆迁人迫于压力,从心理上感到害怕和恐惧,从而按其胁迫人的意思签订补偿协议。这时被拆迁人就享有申请撤销该协议的权利。然而“胁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着严重的举证困难,多数以受欺诈胁迫主张撤销合同的案件都存在败诉风险,是故如在此方面碰壁,维护您的合法权利,使您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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