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征收,我能为了我的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吗?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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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双方就补偿问题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是在国家机关和公民中产生的,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能维权!

二、如果我想维权,我该去找哪个法院?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被征收人应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的案件经过了复议,那么行政诉讼既可以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又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我不是“钉子户”,我只是想维权!

在行政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政府向法院申请允许先行强制征收其房屋,否则会形象政府的工程进度。法院会不会允许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因此,在诉讼当中,能不能强制执行要看不予强制执行是否会侵害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政府申请法院允许强制执行的理由是耽误政府的工程进度,也就是仅仅会影响到开发商的利益,那么法院不能允许强制执行。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尚未执行,法院未作出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尚未被定性为合法行为,允许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利益,防止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强制执行应当满足一下四个条件:

(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会产生严重后果;

(3)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

(4)先予执行的裁定应依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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