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小三”、“出轨者”们越来越肆无忌惮?
大家应该都知道了。上周五,一篇题为《张扬导演,我爱你》的文章在朋友圈刷屏,沾上小众导演的文艺女青年,一夜之间爆红。今天我们撇开这件事,单纯讨论讨论“为什么小三们、出轨方越来越肆无忌惮了”。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些年著名的出轨大军:
文章婚内出轨姚笛,姚笛三了马伊琍;
陈赫出轨张子萱;
林丹在老婆谢杏芳孕期出轨十八线模特;
陈思诚的出轨对象,可以凑一桌麻将;
白百何出轨十八线男模,最后用一句“早已协议离婚”收尾;
李小璐出轨...
再到现在的素人睡已婚导演...这年头,明星睡粉也不是稀奇,名单持续更新中......
话说回来,明星是现实的投射,我相信,现实生活中每天上演的“剧情”,不仅不少,离奇程度估计连编剧都不一定写得出来。
夫妻一方出轨,过不下去就离婚,能过就互相忍了,于人于己,看上去都没有多大的影响。
小三上位、出轨事件频发,而当事人往往还是一副“无所畏惧”的姿态。
这次的主角小二姐,堂而皇之地把自己“睡导演当小三”(导演有老婆孩子的)的心路历程通过“个人公众号”广而告之,且丝毫不觉得羞愧,通篇都在讲“自己爱得如何如何深沉伟大、这份爱有多么多么纯粹”。
与此同时,很多网友评论的画风都是:
心疼张扬导演;睡别的粉丝都没事,到你这儿就屁事多;张扬导演此刻心里应该日了狗吧...(???明明是“小三想上位”、“男主婚内出轨”的戏码,怎么到这儿就成了这样?)
当事人肆无忌惮,各方的“宽容”算是助长因素。
先看公众人物,虽然“出轨”风险大,但也仅仅停留在“退圈察看”,在网友的口水和道德谴责中隐匿起来,避避风头,找机会再出来。而网友的宽容度也大,时间自然会把新闻变成旧闻。
再看素人,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因为“出轨”问题遇到了挫折,严重吗?至少没严重到过不去这个坎。
而不管是明星还是素人,另一方大多选择了原谅。
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
这应该是根本点。首先“诽谤”是不可能了,男主没出来发声,而且有视频为证,“一夜情”、“睡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男方不可能再去上诉。
再来从婚姻家庭角度的解读:
《婚姻法》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再结合这个案例来看:只有第二点在这里有讨论价值。“一夜情”不是重婚,因此它并没有触犯法律条例,不属于违法犯罪。只能说,站在张扬导演妻子的角度,如存在一夜情的出轨情况,在法律上,如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有证据证明张导是过错方,那么,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如符合过错方的情况,且有证据证明的话,可以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而很显然,事件的后续处理(导演妻子的态度),我们并不得而知。换句话说,这属于别人的“家务事”。看男主角的回应,大概也是一家人“同舟共济”?
再看事件的女主角“小二姐”,对她有什么影响呢?好像并无多大影响。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一夜情”、“出轨”、“当小三”被划在道德的界限里,婚内出轨者是要受到谴责的,但法律对出轨者却并没有什么明确的处罚。
很多人(当然包括我),就不太明白,据小二姐的叙述,她和导演在一起“待”过一段时间,这还不算同居么?
至于网传的“同居”的界定,结合《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归纳出同居关系具有下列法律特征,一是同居关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二是同居关系发生在无配偶的男女之间,同性之间发生的同居关系,不在我国婚姻法所调整范围之内;三是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非法同居”,即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产生的,它具有违法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结合本案例来划个重点:双方必须要持续稳定地居住一段时间,而时间的长度到底是多少构成“同居”,持续、稳定又是怎么界定的?这个在法律上还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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