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公开征地信息作了哪些规定?
土地征收是一个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的过程,公开征地信息则有利于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和征地矛盾,化解征地纠纷,保障征地工作和谐顺利进行。因此,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反复强调地方政府必须公开征地信息,以维护被征地公民的权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自第一章土地征收知其征地行为本身不合法,担心农民反对征地或者在征地补偿上漫天要价,往往采取秘密征收配合“闪电式强拆”的方式导致整个征地过程公民毫不知情,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利益。事实上,秘密征地非但不能减小征地的阻力,相反,剥夺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只会激起他们更坚决的抵制。
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开征地信息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实施征地的机关必须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信息。本案中县政府秘密征地,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严重损害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村民要求公布征地信息、查看征地文件是合情合理的。县政府的托词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有关部门没有依法主动发布征地公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征地信息或要求查看征地文件,如果仍然拒绝公开,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5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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