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因单位原因未缴纳社保,员工提出解约,必须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吗?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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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员工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后,虽然与单位约定了服务期,但因单位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所以,不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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