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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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万一发生劳动纠纷,用工单位需负连带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也就是说,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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