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瓶被电死家属索赔20万,法院调解后车主赔偿5万」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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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这题角度刁钻
这案子走的不是刑事程序,走的是民事侵权的路子。

为什么不追究小偷盗窃未遂的责任呢?
因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说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律师点评:
这是常见的中国式调节,俗称和稀泥。法律不外呼人情是中国和稀泥道德绑架的狡辩词。法律应该是冰冷的,人情是温暖的,当两者矛盾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将两者搅拌,不然原告和被告比可怜比弱小就好了,要证词,要律师,要法官,要法律有何用?遵守法律的人没有得到保护,违背法律的人得到实惠和好处,那还会有谁遵守法律?法律和权利机关还有何公信力?强奸案可以调解,好心劝解人别在电梯里吸烟一审被罚,伤医杀医者轻判。法律是的公正不在于规定的多么细致,多么严苛,而是在于实施的是否彻底,公平正义是否得到伸张!法律来源于社会公道,公道自在人心!而违背了人心大道的人其下场不言而喻。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是调节的,不过确实很难接受,这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等于是纵容犯罪。哪天我不想活了,去碰瓷,没事还好,被撞身亡了是不是要额上一笔赔偿款呢?如果是意外触电死亡要赔偿是没问题的,这种偷车在先,电死在后,说句不好听的实属活该。对于偷车死亡的家属,心情是可以理解,但不代表因此可以无理取闹,因为偷车导致死亡高调宣扬索赔就是厚颜无耻。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让人感觉相当不适了,想不到都快2019年,在我国还会发生如此不文明如此观念落后的事情。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一:法律保护的对象是谁?应该是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一方吧。然鹅在本案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件中,法律总是站在弱者一方,谁弱谁有理,这就未免有些可怕了。小偷的死发生在作案过程中,只能道一句“活该”,法院不但不该支持其家属无耻的索赔要求,还应进行必要的处罚,否则类似的问题只会越来越多。
值得思考的问题之二:现在的审判人员为什么总是喜欢和稀泥?你不能因为哪一方特别能闹腾会搞事情就对其网开一面吧,虽然5万精神损失费是在“调解”后产生的,可是“调解”的过程真是不敢多想,为什么会有医闹,这个闹,那个闹,不就是因为大家很吃这一套,会叫的孩子有奶吃,哪怕这孩子根本就是个熊玩意儿,也要从好孩子那里夺奶来喂他?公理何在?正义何在?我们的社会风气还有救没有?
希望此案能够重新审判,强烈要求小偷家庭赔偿车主的精神损失费,并且做出如此荒谬调解的审判人员应当接受思想教育,纠正一下自己的三观。


律师点评:
这个案子的结果从程序上看不怪法院,但好像又有哪里不对。

车主赔五万这个结果是调解出来的,所谓调解就是只要你俩人谈好了,法院就给你们出个调解书双方按你们说好的做就行了。这是双方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

调解是我们众多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关键就是你好,我也好。在法官的主持下,大家开始讨价还价,最后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就成交。

对于偷电瓶车被电死这个事解释起来其实用不着那么多复杂的法律术语,最简单的一个理解就是:你不偷它,它咋会电你。所以即使这个案子最终交给法院来判,大概率也不会支持小偷家属的索赔。


律师点评:
以后,谁要是不想活了,还想造福家庭,就去偷电动车,故意把自己电死,怎么办?获得赔钱吗?

1、这个案子纯属扯犊子。小偷偷电瓶车触电身亡,家属向车主索赔20万,且一分不能少,要我看一分都不能给,爱哪告哪告。

2、这个案子,一分钱都不应该赔,因为他是小偷,导致被电死,这是老天爷都看不过去眼了,替天行道。我喜欢这样的老天爷。

3、如果是普通行人路过此地,触电身亡,车主是有赔偿责任的,但是,偷车,导致触电,盗窃姿势不正确,导致被电死,这跟自杀的性质比较接近。这就不是车主的问题了。


律师点评:
小偷偷电瓶被电死,看似咎由自取,但法院调解赔偿死者5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合理合法的。从侵权法原理来说,电瓶车主违法充电(特别是在雨天),本身具有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小偷触电身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小偷偷车,本身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性,也就是本人具有重大过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车主责任,但不能据此完全免除车主责任--因为小偷并无触电自杀的主观故意,不够成此类普通侵权的免责抗辩事由。本案法官还是极有审判智慧的,调解结案于情于理无法都是比较圆满的。


律师点评:
我觉得家属要求赔20万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是你是去偷,不是车主在充电你路上走把你电了那又不一样,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也有道理的,因为是车子在充电他虽然是偷导致而死,这个就叫因果关系,就好比一个车在路上没有走,另外一个车他自己不小心撞上了路上没有的车,出事了或者死人了路上的车是要拿安葬费用的,所以这个就叫因果关系,我也不知道我回答正确不,这个就是我的看法。


律师点评:
我觉得不应该赔,如果是正常的行人被电死赔偿还是人之常情,他是小偷在偷到过程中因为漏电而非车主故意设置被电死,我觉得车主没有责任。如果车子被偷小偷没有电死谁来赔偿车主的精神经济损失,一辆电动车对有些家庭来说就是大件了,车子险些被偷,车主没有精神损失吗?


律师点评:
偷窃电瓶车被电死,车主赔五万,从法律角度来说,车主没有赔偿责任,因果关系论,小偷被电死直接的因果关系是触电,触电的原因是偷电瓶车,反过来看,如小偷没有偷窃电瓶车,便不会触电身死,偷车不成反被电死,其家属索赔,于法无据,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而不是违法的权益,纵观本事件,小偷偷窃电瓶车如没有被电死,那么其所得电瓶车权益是属于非法权益,而其被电死,家属索赔得到的利益是基于小偷非法行为得到的,以事件的因果关系来看,该利益也是非法利益。

  车主所在小区乱停现象,跟小偷身死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基础设施的陈旧落后,缺乏相应的充电保护设施,但是这充电保护设施不是为了保证小偷可以顺利的偷窃。此次事件,警告广大群众,电动车登财产才停放,充电之时,需要做好保护措施,不要造成因盗窃而发生悲剧。保护设施的保护应当是为了保护别人的合法权益,如该事件系因没有意识的孩子或者客观原因导致的漏电等情况造成的,那么赔偿无可厚非。法律


律师点评:
偷了电瓶车,被意外电死,不是罪有应得吗,否则他不知道还要偷多少车,怎么还要赔偿他,电瓶车主有过错责任吗?如果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赔钱?法官为什么这样判?搞不懂!那些见义勇为的人做了好事,很多都没有补偿,这个社会应该鼓励什么,惩罚什么,没有界限吗?


律师点评:
偷电瓶车被电死,结果法院调解车主给付5万。
精神损失费前提是侵权,而一般侵权的基础是过错,无凭无据精神损失只能说是笔安慰费了。

案件最终是调解结案的,而不是判决结案。调解结案的前提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车主愿意给付也无可厚非。

只是这样调解的结果公布出来,难免让人引发猜想,法院在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如果真是当事人车主为了“息事宁人”来给付,双方自行和解是可以的,但法院牵涉其中,老百姓会认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这样的宣传效果不是和谐社会的功绩,而是普法教育的倒退。


律师点评:
偷盗是犯罪,私拉电线是违规,调解其实就是私了,执法者对违法犯罪行为说你们私了吧,这不是渎职还是什么呢?法院的调解范围能覆盖触犯法律的行为?电瓶车丢了找不回来,小偷“工伤”有法律残障,这把伞好大!他私拉电线违规用电应该罚款呀,为什么是赔偿贼?居民有义务有责任保障贼的偷盗行为没有生命危险?


律师点评:
调解是个什么东西这个结果是在估计偷窃吗??法官对社会影响不评估吗法官主持调解本身就会对被告方产生巨大压力吧否则为什么调解啊?如果这都赔钱还是调解后,那判决是不是得更多?法官能不能出来解释一下被告方的过错是在哪里??不应该充电??不应该下雨天充电?没有保养好导致漏电?


律师点评:
首先给予一个偷盗者赔偿,从哪方面讲都说不过去,偷窃者最后还有理了,即使是车主乱拉电线,那也是对其车主进行教育以及相对性的罚款,而不是把罚款变成赔偿,而且是赔给一个盗窃者,记住盗窃者…,意义不同,而这样的判决真的让我大中华人民不解,黑暗的法律人民网


律师点评:
首先,据说这个案子是虚构的谣言。其次,我们撇开其真实性而言,在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自身所受伤害因由其自身负责。而事例中电瓶车乱停违充的行为也是违反了相关管理条例,因受到相关条例的制约和处罚,而处罚所得却应该充公不应给予犯罪行为人家属。


律师点评:
首先,车主的五万不能用“赔偿”表达!可用“救济”或“慰问”,把性质确定了才能谈其他的事情。
其次,家属的“索赔20万之一毛不能少”忒恶心!你可以有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但是必须要合法更要合理!
最后,对车主在这次“事件”里最终的结局表示深深地同情!建议把电频车处理了吧,虽然有助于短途出行,可是方便的不仅是你、我,还有那个“它”...


律师点评:
让我想起了当面偷车的。小偷在逃跑时被车撞死,抓人的车主赔钱。现在为什么恶人当道?不就是法律的不完善嘛!给他们可乘之机。我觉得这个车主无需赔偿小偷家属,看到很多律师说因果关系。不是小偷主动去偷车的因才会造成死的果嘛?别说什么违章停车充电啥的,你不偷车你不会死!这个是事实吧?陪精神损失费?简直呵呵哒!如果说车主是因为违章充电停车,那也是物业找他的事,也应该是物业和他打官司让他赔钱。话说家属怎么不告物业,让小偷进到偷车点?不告车厂,让小偷有非要偷这辆车的念头?


律师点评:
普通老百姓不可能有法律人士专业,在过程中看起来是按流程走,没什么事情,操作也对,但是这是对于专业人士来说,但是老百姓嘛,就很容易误解,闹事有钱,讹人也是发财之路,做错事还不担责任。大家才这么奇怪,法律有时候看起来公正,但是低估了人心人性。


律师点评:
嚯悉尼的又一个典型案例,家属不要脸敢索赔,法院怕麻烦爱调解,车主认倒霉赔了钱。

没有法例依据,没有赔偿标准,实际法院应该作为每个案件的终点,却总出现可赔可不赔的模糊判决。法院和稀泥导致的结果是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对执法的不满,久而久之,后果就很难说咯


律师点评:
很显浅的道理,你不去偷车你也不会被电死。

前一段时间,有个小偷盗窃被发现,被撵跑到火车道上,对见义勇为者说,你要是再撵我,我就跑到火车下自杀。最终果真跑到火车下被轧死了,后来,小偷家属起诉了见义勇为者,要求索赔80余万,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偷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如果这样的偷盗行为被纵容,你还会见义勇为吗,你还敢去做吗?

这一次是失主的电瓶车电死了盗窃者,假如,在盗窃被发现,双方殴打导致盗窃者死亡的,失主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盗窃过程中,因为拔电瓶导致被电身亡,应自己承担这个责任,而不应该由失主去承担。


律师点评:
法律角度不大懂,只能从民众角度看,这件事告诉我们,不玩试图跟没有家教的家庭去讲理,若能讲理,能出偷嘛,做贼都做的如此理直气壮。最为重要的是小区的安全问题。如果不是电死了,那车就没了,这个损失怎么算?跟物业去算?物业肯定又说你车没锁好,我们不可能大半夜的给你看车。那我们业主交那么贵的物业费,你们干了什么?再者,电是能乱动的嘛,即使有不得已的苦衷,也不能这样拉线,安全存在隐患,下次如果有人路过,不小心触碰了,电死了,怎么算?跟业主算?业主肯定也会说,你怎么不饶着走,那么大车看不见,别人没事,就你走就触电了。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没有遵守规则,也显示了,很多问题都不被解决,为什么事只有出了事才能得到重视呢?


律师点评:
从家里挂一个插排到楼下也叫私拉电线吗?在不在充电这么明显的事情小偷看不见?这不是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吗?小偷安全意识薄弱,同时又有侵权行为,法院这样的调解是要给社会一个怎样的示范?只要是去闹,即使有过错也是可以捞到好处的?好了,以后不管理不理亏,都去闹好了!


律师点评:
车主真的不该担责吗?未必!
我看大家都对这个结果颇有微词,甚至有些人认为因为是“调解结案”,才会有这种结果,如果是判决,是绝不可能让车主担责的。我却不这么认为。我们之所以对结果不赞同,觉得车主冤枉,那是因为这个死亡者是“小偷”。如果我们假设这个死亡人不是小偷,是一普通人呢?或者是一个孩童呢?
这个案子有很多细节我们可能通过新闻并不了解,比如说车主应不应该将电瓶车随意停放在单元门门口?车主应不应该把家中的插座拉下来给电瓶车充电?车主是不是有过错?如果有过错,难道就因为死者是小偷就能完全把车主的过错全部抵消吗?恐怕不能。顶多有个过错比例的问题,比如小偷百分之九十的责任,车主百分之十的责任。
所以,法院也不一定错啊,车主能接受也在情理之中啊。


律师点评:
不明白这种调解意义何在。
法治了还是人情了,就算是法外人情,也得符合实际不是嘛,他是小偷,偷东西不成送了命还要受害人赔偿,简直荒唐。
难道这种调解是来号召大家效仿?反正偷东西出了事受害人还要赔偿。
可能有的人要说了,他都已经送了命了,是的,他是送命了,前因是什么,是自己心术不正,偷窃,自食其果。
我只能想到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可能被偷电瓶的当事人是为了花钱买个清净,如果不赔偿,就小偷家属那样的,根本不会放过他的。想到这一点,五万也不算太亏了吧。可能还得感谢有人帮忙检查出自己的电瓶车电瓶漏电,自己算是消了灾。


律师点评:

这样的结果我不太能接受。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一个类似的案子。家里女主人特别害怕家里被盗,就在家里门窗处布满了老鼠夹子,夸张到什么程度呢,就连马桶都要把盖放下来,然后放个老鼠夹,想着让贼无处下脚知难而退。在自己家里,怎么搞应该都没问题吧?还别说,有一天还真来贼,这个贼也不笨,反正是悄无声息的进去了,也盗取了部分财物(看来夹子没啥卵用),但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就在小偷想偷偷的不惊动主人的情况下翻窗逃跑时,这个夹子起作用了,总之就是一个不稳,这笨贼从窗户阳台掉下去了,好在楼层不高就二楼,就摔了个腿骨骨折。这个贼也是胆子大,刑事问题放一边,就在民庭起诉户主损害赔偿,理由是我在你家偷东西摔的,你该负责。

实话讲,这奇葩理由我真的有一万句mmp要讲。小偷先生本就是在盗窃,是在实施不法行为,是不正当的。户主人自己在家里做不影响他人的防护措施毫无问题,但是后来也给了部分赔偿。



律师点评:

调解谈不上公平与否,所以对于调解无法用公平来衡量。所以对于调解结果无法做评论。
看着这个题目,从法律角度分析,个人认为不应当赔偿。
民事侵权看四要件,即侵权人有过错,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往往最重要的是因果关系,被电死和侵权人之间有无关系,也可以说业主有没有过错。
如果说过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论,比如在公共场所充电是否具有危险性,充电电源是否完好无损等,如果业主有,那么可能就有过错。
另外来讲,小偷起诉时肯定不说偷,单纯从事实来讲,可能也不好证明是偷,所以单纯从民事侵权角度,业主有过错就应当赔偿
换一个角度,如果确实是偷,那么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认定承担责任,有悖公序良俗,那么判决将是错误的判决。


律师点评:

看了看,这个案子是调解的,不是判决的,所以影响倒也没那么坏……

对于浸淫西方法学教育的年轻一代同学们来说,往往都是对这个制度嗤之以鼻的。
是的,这个制度很坑。
但是它真的很有用……



律师点评:


整个过程中,我最好奇的是法院是怎么调解成这个结果的?

对这个事件的法律分析,小偷死亡,和电动车主充电行为,无论如何也够不成因果关系。如果说有外力作用导致小偷死亡,那这个外力就是老天爷。

我相信如果车主不接受调解,由法院来进行判决,很难判决到车主的责任。无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


律师点评: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愿天堂没有电瓶。

我不知道废旧回收厂以多少价钱回收一个电瓶,但电瓶车电瓶被盗事件确实常有发生,有时候一夜过后整个小区的电瓶车没一个能骑的,庆幸的是没有意外发生。

一般这种情况很多车主都会说一句,“还好还好,没有把小偷电死,要不然损失惨重”,然后开开心心坐公交车去上班。这么开心的事恨不得发条朋友圈:爱笑的女孩运气都不会太差。


律师点评:
:没有法律依据,“和稀泥”式赔偿要不得!

这种事情简直毁三观,奇葩之处不仅在于小偷家属有脸起诉索赔,更奇葩的是,相关部门居然调解促成车主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

当然,目前暂不确认媒体报道是否有偏颇的地方。如果都属实,那么这个赔偿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处理的导向更存在严重的问题。

谈典看法


律师点评:
小偷偷车的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不能因为小偷偷车被电死就让车主(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坚决反对这种和稀泥的做法,千万不能助长这种风气,对于小偷家属的赔偿要求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必然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小偷偷车的行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窃的电动车价值数额较大,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小偷死亡是主要因为自身偷盗行为所致,电动车车主本身并无过错。根据媒体报道,我们知道事发生时处于电动车正在充电,小偷偷车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然而车主和其他业主跟往常一样给电动车充电并无直接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想起上学时的一道刑事案例分析:养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鱼被偷,安了电网,设置了警示牌,最后电死了小偷。最后的答案是:养鱼人构成“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罪”

之所以对这个案例印象深刻,就是因为他不符合我的朴素认知——他不去偷,就电不死他。
最终当然是学明白了,法律上的责任承担,简答概括来说,大体就是“一码归一码”吧。
他偷,该惩罚。你电死他,也该担责。

这个案例里又是小偷,我的想法一样是——“你不去偷,电不死你”。而这次,我就真不明白了。


律师点评:
法官:这样调,我也很绝望的

业内有句话:要想官司赢,就得死个人。是因为死者为大吗?不是的,是因为息诉止争,就像正当防卫中有人死亡,那防卫人和侵害人的角色就可能互换,侵害人的家属就成了光明正大的受害人,索取各种费用。遇到这种事情为了避免闹访法官会或多或少考量受害人家属的诉求。

时间久了,这就变成了一种导向,也成了一种压力,出了这样的调节,各方都会有些难受:法官要定纷止争,被害人家属觉得自己亏了,电瓶车主认为没有正义,民众也会对法律失去信心。

车主却是挺冤枉的,客观上已经存在的充电状态,如果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也应当由行政部门认定和纠正,而小偷却可以在多个电动车中作出主观选择,如果硬要把充电致死搭建起因果关系,我还真想看看判决怎么写呢,可惜是调解。


律师点评:
电瓶车充电应当保证安全,如果不是小偷被电死,而是其他人触碰到漏电的电瓶车,可能大家就不会这么义愤填膺了。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了这起纠纷,社会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否则,双方继续把官司打下去,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无论怎么判,总会有一方不满意。法律之外,还有人情。人都死了,车主赔5万元也是处于同情和自愿。所以,这样的结果,对于司法来说,还是追求了案结事了,终结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是个相对比较好的结果!


律师点评:
到底是,小偷倒霉,还是车主倒霉?!

其实,我最希望的是把法院完整的调解细节公示一下,这种只言片语的披露,有时候真容易误导大众;

法律上讲究因果关系,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逻辑就是,侵权人主观有故意或过失,存在侵权行为,造成了侵权的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那,这个“倒霉”的小偷是怎么回事儿呢?偷电瓶,车主把车停楼下充电,小偷被电死,当时还下着雨,法院调解后车主陪5万的精神损失!


律师点评:

小偷偷电瓶车本身就是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多少才算数额较大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而现在的电瓶车,大都价值在一千余元以上,所以,这小偷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盗窃罪。
如果这小偷还活着,不仅戴着罪名,还要被处罚金。


律师点评:


坚决不支持任何形式的赔偿
坚决不支持任何形式的赔偿
坚持不支持任何形式的赔偿

可以说同情给点救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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