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游泳馆溺亡,游泳馆难脱其责
12岁的小语是一名小学六年级的学生,暑假期间她的父母为她在某少儿游泳业余体校报了个游泳培训班。一天下午,小语像往常一样来到游泳馆练习游泳。训练开始约30分钟,小语在深水区第3泳道进行训练,当其快游到池边时,逐渐失去控制,不能把握游进的方向,并逐渐从第3泳道滑到第4泳道水下。游泳体校《教练员训练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教练员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地或处理私人事情。然而此时,小语的教练正前往浅水区取游泳用的夹板,游泳馆未安排救生员在此值岗。周围训练的其他班的学员和教练发现该情况后,将小语拉上岸,平放在男更衣室旁边,进行急救,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后小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因为溺水死亡。小语的父母认为,小语在溺水时,其教练不在游泳池边,游泳馆亦未配备救生员在场,小语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发现不及时,抢救不及时而造成的。故起诉要求游泳体校、游泳馆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餐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万余元。
游泳体校、游泳馆辩称,在发现小语溺水后,各同学和教练的反应都十分迅速,抢救措施也及时、适当、全面,且事件发生过程中,游泳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均无违反工作条例和擅离职守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该游泳体校招收的学员均属未成年人。因此,学校在组织学员进行训练时,应当加强学员的安全保护工作,以防止未成年学员在训练中出现各种意外。同时,游泳馆作为训练场地的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的训练亦应安排专职救生员值岗,以保证训练者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游泳体校组织学员在深水区进行游泳训练,该地点应确定为学员的训练场地。在训练中,由于教练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擅离学员训练场地,而使学员的训练和安全处于失控状态,致使在小语溺水后未能及时救护而死亡。对此事件,游泳体校具有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由于游泳馆在学员训练过程中,未安排专职救生员进行巡视,也就不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在游泳中所出现的各种非正常隐患,也是导致小语死亡的原因之一,对此游泳馆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小语父母的合理经济损失游泳体校及游泳馆应按各自所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赔偿。故判决游泳体校按照80%的比例赔偿小语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3万余元,游泳馆按照20%的比例赔偿18万余元。
法官提示:游泳既是对孩子生存技能的培养,同时也是一种强身运动,对孩子智力、身心等的发展大有好处,因此暑期有不少家长会给孩子报培训班或带着孩子去游泳,对于儿童游泳时的安全问题,家长及教练一定要严加监督和防范。儿童游泳时一定要有监护人陪同,要根据孩子的水性、年龄、身高等因素,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水位区域游泳,下水前做好热身准备活动。另外,孩子的体力有限,在水中的时间不宜过长,当孩子感觉疲惫或不舒服的时候,一定要马上带孩子上岸,以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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