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如何补偿,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了规定,下面本文结合实际简单谈谈具体如何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偿”。如何确定房屋的价值是非常关键的,也是最容易引起矛盾和争议的,因此,确定房屋价值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关于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问题,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地区的补偿标准不尽相同,下面以合肥市为例,了解下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问题。2005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2005〕9号)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内容如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1.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每次500元。因过渡需二次搬迁的另按此标准补偿。征收非住宅搬迁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营业、生产加工、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执标准,在实践中重要采用以下方法解决:1、按房屋面积计算;2、按房屋价值比例计算;3、双方协商确定;4、按企业经营收入、利润等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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