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有八大重要规定,充分着保障被征收人的拆迁权益不被侵害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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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实施,严格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规范了征收方行为,充分保障着被征收人的拆迁权益不被侵害。2020年房屋拆迁中,征收方违背了这八大规定,你作为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轻易签字搬迁。应当明白,面临违法征收要积极维权。
一、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你先搬走,等房子拆了再谈补偿”无疑是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拆迁方式之一,被征收人往往没看到任何征收文件,就被所谓的拆迁工作人员一户一户上门催着签协议,无任何法律依据。
以损害被征收人利益换经济发展的形式只不过是征收方的借口,搏的就是老百姓的“善”。这种方式是违背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所以,被征收人要谨记:没有征收决定,拒签任何协议。
二、张贴的公告不能拍完照就立马撕下来
这种近乎演戏的公告方式着实令老百姓愤慨,是明目张胆欺骗别征收人的做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十一条更是规定,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应当采用资料发放、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三、评估机构要被征收人选择
很多被征收人是在“评估人员到了家门口进行测量时”才知道有评估这回事的。甚至都有可能不知道评估公司是什么,更不要说知道自己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就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院落、空地要补偿
虽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院落、空地要给予补偿,但征收方以“院落、空地不在补偿范围”为由不给于补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为院落、空地也是被征收人的财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房屋征收中附属的院落、空地的补偿应当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五、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复核
评估报告上的一串数字就决定了被征收人能拿多少补偿款,所以评估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人认为补偿低了或者评估方式不对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可在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在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必须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为了压低补偿、缓解自身财政压力,或者去库存、提高房价,征收方有时会给被征收人提供货币或安置房一种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要记住,征收方只给一种补偿方式是违法的,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就赋予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拆迁方没有合法的手续不可剥夺被拆迁人的权利。
七、“高墙围困”“断水断电”逼迁被禁
拆迁方的人员以下三滥的手法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明令禁止了。
八、行政机关强拆违法
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恶劣影响,为了减少矛盾,规范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禁止了行政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对于合法房屋的行政强拆已被禁止,唯一有效的合法强拆是法院进行的司法强制拆迁。
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在征收维权中充分运用法规赋予我们的权利,积极争取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最终才能获取公平、满意的征收补偿。
2.房屋实际使用人的诉讼地位。房屋拆迁赔偿诉讼中,在原告并未登记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被告主张另有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参加诉讼,以查清涉案房屋的实际性质,并对赔偿利益进行赔偿。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房屋的产权虽然登记在唐山市机械局工房名下,但该房性质为集资房,集体职工对建房均有出资。因当时国家尚未进行房改,房屋产权只能登记在公司名下。因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是混合所有,将房屋所有权简单认定为公司一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考虑以上因素,严重违反了国家住房政策,必将造成严重后果;
(2).原审程序违法。涉案房屋居住人不但出资建房,且长期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与案件处理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加他们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不予追加,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唐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询问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公司名下,未进行过产权变更登记。
政府对原审法院认定的涉案房屋赔偿数额并无异议,其对赔偿金全部给付给公司提出异议。根据原审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在1988年登记在公司名下。
现公司以权利承继主体的身份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获得涉案房屋的赔偿利益。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主张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中有部分公司的职工,也有从原职工处购得房屋的其他人。此外,区政府提供了“建设涉案房屋的立项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的公司及其职工共同筹集。因此,在唐山市机械电子物资经营有限公司并未登记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且区政府主张另有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前提下,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加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参加诉讼,以查清涉案房屋的实际性质,并对赔偿利益进行分配。原审法院未追加与本案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涉案房屋实际使用人参加诉讼,就将赔偿款全部判付给公司,属于遗漏当事人的情形,违反法定程序。
3.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实施的征收当事人位于唐山市路南区马家屯机械局工房规划红线外的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在该处的房宅全部在拆迁红线之内,把道路和房屋规划红线和拆迁红线相混淆。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物已被征收,并没有合法的手续及没有合法给予足额补偿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政府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以该幅土地已经合法收回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合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一并收回为前提,若国有土地上仍有相应的权利人,政府则不能进行挂牌出让。
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实施的征收位于唐山市路南区马家屯机械局工房规划红线外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且当事人现仍持有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证据证明市政府批准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注销、收回或声明作废等。在此情况下,政府对当事人位于唐山市路南区马家屯机械局工房规划红线外土地收回并挂牌出让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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