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虚假应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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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新城支行诉亚瓯印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亚瓯印务有限公司(亚瓯公司)设立人和股东为朱某东、盛某燕、刘某理,朱某东出资20万元,盛某燕出资15万元,刘某理出资15万元。

二、朱某东与盛某燕系夫妻关系,而刘某理的签名系朱某东伪造的。

三、鸿昌公司系以采用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且在为亚瓯公司的债务问题向建行新城支行提供担保之时,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

1、亚瓯公司虽为有限公司,但并不合乎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章程规范的要求,既未按规定提留公积金,也无健全的财务制度,属于个人合伙性质企业,若让亚瓯公司依法人制度享有有限公司利益,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亦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在本案中,法院揭开亚瓯公司的面纱,否认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并将其视为发起人朱某东与盛某燕之间的合伙,判令其二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新城支行在发放贷款时未尽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资信之责,对造成保证合同无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判令:亚瓯公司发起人朱某东、盛某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新城支行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鸿昌公司发起人胡建克对上款项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承担赔偿责任。

【小结】

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应该有公司法要求的股东会等治理机构,有财务制度,法定公积金也应按规定提取。如果没有这些必备的要素,尽管贴上有限公司的头衔,依然会被扒开虚伪的外衣,认定和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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