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性质与法院管辖问题
——国电恒华乌拉特后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达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问题提出】
工程总承包合同因为涵盖了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实践中有关其合同性质的认知往往不一,有的被认为属于承揽合同,有的被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有的甚至因为合同名称中有采购的字眼,而被认为属于买卖合同。因不同的合同性质认定,将直接影响法院管辖的最终确定。考虑到中国各地司法审判仍然具有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较多的时候,法院管辖的不同也将构成对当事人利益保护的不同。因此,时常会成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下,在尚无准确界定的情况之下,如何准确的界定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性质,进而确定好管辖法院,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
【裁判要旨】
从承包范围上看,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及于电站整体,属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从合同标的物来看,EPC工程承包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模式,承包方式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设备承揽,而是包括了大规模的施工建设。从合同价格上看,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与建设规模巨大,且包含大量土建项目,不符合普通承揽合同的特征。
从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来看,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均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涉案项目应属于建设工程。相比而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本案法律关系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为妥当,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2温州·景秀湾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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