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法院崮山法庭:【出现这些情况,医患纠纷中医院即被推定负全责】
一、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乾县某骨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乾县骨病医院)竟在患者的病例上打起7主意。最终,因其“伪造病历”被法院判决承担此次医患纠纷的全部责任。
伪造病历
被推定当负全责
2014年9月,兴平市民王江荣在工作时不慎将左腿砸伤,随即慕名前往乾县骨病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并住院台疗。期间,王江荣因左腿疼痛难忍,医生进一步检查后对其左腿进行了长支具固定。此后,王出院回家静养。然而静养期间他发现,左腿肿胀非但不消,且愈发疼痛,于是去別的医院进行复查。结果显示,其左胫骨近端向外成夹角,即,人们俗称的长歪了。无奈,王江荣不得不前往西安一医院做了“左胫腓骨陈旧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
手术后,王江荣曾多次找乾县骨病医院讨要说法未果,遂于今年7月,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兴平市,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乾县骨病医院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乾县骨病医院賠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等共计人民币.82元。由于庭审时双方各持己见,王江荣申请了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然而,在证据交換过程中王江荣发现,骨病医院向法院提交的住院病案有重新添加的内容,与自己第一时间在该医院复印的住院病案内容有出入,其中住院病案首页“其他诊断”一栏中,将漏诊的“左胫腓骨上端粉碎性骨折”内容补充进了病案,并相应地在病案“检验报告粘贴页”中新增加了三份检验报告単。
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而乾县骨科医院在住院病案中添加新的内容,实质上严重影响了原告治疗过程记录的客现性,属于伪造病历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病历部分为伪造,并推定乾县骨病医院有过错,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态度软化
双方和解化干戈
办案法官解释,《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需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但在实践中,患者要做到这点比較困难,且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握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当推定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資料。
“身为名营企业老板,我坐拥上千万,因此得到赔偿并非我的目的,就是看不惯他们开始死不认帐还那么生硬的态度。得让医院认识到错误,以改善他们的医疗服务态度。”面对对方明显软化的态度,王江荣对办案法官如是表示。最后,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乾县骨病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江荣医疗費、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費用共计人民币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黄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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