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能否免责?】近日,乌当法院受理了
杨某某系贵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8月31日,进入某公司先后从事生产装配和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某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双方均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18日,某公司以杨某某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2月15日,杨某某以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乌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元,加班费元,并为其补缴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17日的社会保险。乌当仲裁委于2019年4月1日作出裁决,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加班费6708.26元,并为其补缴2015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17日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杨某某自行补缴。但杨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受理这一案件后,乌当区法院于2019年5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证据、质证意见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并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本院释明,杨某某认识到自己擅自离职,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并同意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本院向该公司释明,虽然杨某某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和原告作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公司依然有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同意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了解到原告现在并没有经济能力补缴社会保险中个人承担部分,结合原告的经济状况与被告公司欠付原告加班工资的情况,经过法官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合意,由贵州某某有限公司到社保中心补缴杨某某2015年8月31日到2018年12月17日的社会保险,单位及个人承担部分均由被告公司全额承担,同时杨某某放弃对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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