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姓打错款不当得利该返还】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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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交易主体之间帐户来往活动日益频繁。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名同姓汇错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一与被告董某二同名同姓,户籍所在地均为陇西县文峰镇某村,区别仅在于二人分属于不同社。2019年,原告董某一因病住院。出院后根据救助政策,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59元。疏忽之下,保险公司将本应由董某一所得的钱款打入被告董某二的账户。误会发生后,经所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董某二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向董某一返回全部钱款。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董某二如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但对于第二期款项,虽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原告本人多次催促,被告一直迟迟不还。无奈之下,董某一于2020年3月将董某二起诉至陇西县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对被告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地向其解释法律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前返回原告剩余款项.59元。
目前,被告已如期付清了全部剩余钱款。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有三:1.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虽然董某二在争执款项的取得上并无过错,但其取得该款并无合法依据,且给董某一实际造成了损失,故董某二应该将钱款返还董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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