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承诺书
---有效防控鉴定投诉王鹏法医------原创
1.目前,国内尚无统一、强制性评价临床诊疗行为的标准,故,不同的鉴定人/临床专家对于同一医疗问题的理解、判断可能存在偏差,此为客观现状。作为当事人,我们能理解并表示同意:。
2.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通常所引用的“单病种中国专家共识/指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多经过循证医学在一定程度上(如A、B、C级证据)佐证后归纳、总结,但部分观点仍在研讨、发展过程中,且以上“共识”、“指南”中的观点均系推荐性而非强制性要求,虽其具有一定普遍性,但尚需结合临床实践及个体化诊治原则。作为当事人,我们能理解并表示同意:。
3.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业界关于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评定客观上最具难度与争议,鉴定意见主要基于鉴定人学理性专业判断。作为当事人,我们能理解并表示同意:。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类同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上述诸种法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须经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即,“司法鉴定意见”并非一定等同于法庭审理、判决唯一根据。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异议,可通过启动“重新鉴定”、“专家会鉴”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论证”三条合法、有效途径力图予以解决。作为当事人,我们能理解并表示同意:。
5.经共同协商、慎重筛选后一致同意决定选择
所/中心就委托的
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6.双方对该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人
(遇特殊情况,临时调整鉴定人时,予以告知)已有相应的了解,并充分信任鉴定人的执业品格(如独立性、客观性)。当事人签名/盖章为证:。
综上所述,我们作为当事人,郑重承诺:在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鉴定人在本案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前提下,仅对“鉴定意见”所涉专业技术问题存有异议时,我们选择“重新鉴定”、“专家会鉴”及“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论证”三条合法、有效途径予以和平解决,不得将其作为上访、投诉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签名/盖章为证:。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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