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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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凌某居住在宁明县寨安乡某村屯,通往原告房屋有一条自北向南宽约1.45米的道路,该道路与被告罗某旧房屋的外围墙及凌某房屋背面毗邻,途径周某房屋后自留空地。原告认为被告砌围墙阻碍其通行,向乡政府反映要求解决,后乡政府对原、被告的纠纷调解未果。被告罗某修建的围墙在其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原告房屋门前另有一条自东向西最窄处宽约1.4米的下坡道路,沿该路直行到尽头与一条村级水泥路接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罗某拆除围墙排除妨碍,恢复3米以上的公用通行道路。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凌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所谓“必须利用其土地”是指非经此土地会造成无路可走或者造成出入极其不便、费用甚巨、危险剧增等情形。就本案而言,被告修筑的围墙未影响原告的基本通行权,该道路亦非通往原告家的唯一通道,原告可从其房屋右侧经与被告家围墙毗邻的道路出入,也可经其房屋前面道路出入。被告在不影响原告的基本通行权下,将本案争议道路中属于其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部分建围墙,以满足自身的需求,系对自己土地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他人的基本通行权。再次,本案争议道路并非原告唯一的通行道路,仅因原有通道无法满足其对通行条件的更高要求,既然有两条道路均能保障原告的基本通行权,其基本通行权具有可选择性,因此原告为了满足自身对道路通行的更高要求而使被告对其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利受到影响的诉求是不合理的,故对其要求被告罗某拆除自建的围墙并恢复3米以上的通行道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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