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 以案说法|疫情期间不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怎么办?
疫情导致公司停产 公共法律服务解决合同纠纷
不可抗力 合同纠纷
案情概况
四川省宜宾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知名品牌火锅食材的企业,2019年4月,该公司与采购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产品采购协议,但2020年2月,因疫情暴发导致公司停产,不能按约向采购商供货,采购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与此同时,该公司租赁的位于某镇的厂房已到约定的交租日期,出租方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在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食品有限公司希望向专业人员寻求帮助。因正处春节和疫情突发期,多方联系未果,后经他人推荐拨打了宜宾市叙州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热线平台电话,2020年1月27日(大年初三)值班人员接到咨询电话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此案。
一是合同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和适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与采购商进行的视频协商会议上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疫情是双方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食品有限公司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与厂房出租方的视频通话中,出租方认为虽然食品有限公司因疫情停产,但并不影响双方的租赁协议。律师提出公司因不可抗力停产,租赁厂房暂时无法使用,并不是故意违约。
二是情理并用化纠葛,利益平衡解难题。律师向采购商仔细分析了当前疫情形势及存在的商业经营风险,表示即使该食品有限公司按约供货,采购商也会因无法运输、无法存储、无法销售等问题面临商业经营风险,此种情况下双方利益皆会受到极大冲击,如果同意延期供货,食品有限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产品优惠政策。经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采购商表示可以延期交货,但要求给予4万元现金券,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表示公司承受能力最高只有3万元现金券,希望采购商理解。因为数额相差不远,最后采购商同意延期交货及3万元现金券的提议。
在与厂房出租方的沟通中,律师指出双方签订了长达十年的租赁合同,在疫情发生之前,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如期足额支付租金,信誉良好,况且食品有限公司是因响应政府部门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而停产停工的,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停工期”的租金。出租方反复思量后同意免收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的租金元,但食品有限公司必须立即支付剩下的元,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当即表示剩余租金将会在当天汇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指派律师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有效解决了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合同纠纷问题,减少了经济损失,为后期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评析
疫情防控以来,各地复工日期不断延后对企业的运营发展影响较大,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由于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导致出现刚性支出压力过大、资金缺乏、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等情况,使得中小企业经营艰难。本案是因疫情爆发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纠纷,纠纷发生后,企业通过叙州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寻求法律帮助。本案律师接到指派后高度重视,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让各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参与协商,助力企业摆脱困境。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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