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股权转让未变更,合同纠纷惹争议
近期,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两起因案外人转让股权未做变更登记而引发的保全复议案件。
2018年9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盛某军在宁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24万元,同时通知公司,要求协助执行上述事项。随后,宁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复议。复议过程中,该公司称,盛某军已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盛某玲,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协助执行上述事项。无独有偶,几天后,法院又因另一案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盛某军在宁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0万元,同时通知该公司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公司又以同一理由向本院提出保全复议。
审查过程中,宁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证据,欲证明盛某军已将其在宁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盛某玲。但法院通过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企业调取查询单等材料,发现本院已按股权登记信息将盛某军名下股权予以冻结。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本案中,法院已通过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冻结了盛某军在宁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故对该公司复议理由不予支持。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股权信息以登记为主,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供稿:马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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