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与拆迁户的利害关系 | 圣运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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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览
广西某村土地因项目建设面临征收,为解决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该村某队向区政府提起调处申请。
区政府经过审查,作出《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但村委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先前作出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区政府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村委会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经审查认为区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村某队村民对复议决定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圣运所律师的协助下,该村某队村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复议决定只是撤销了区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未涉及土地权属的处理问题。该复议决定作出,只是使得区政府如何处理权属争议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满足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有利害关系”的条件,因此,该村某队不是适格原告,裁定驳回起诉。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于是协助村民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予受理决定系村委会请求撤销《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而引起,复议决定撤销了该不予受理决定,将使得涉案土地权属事实上处于不确定状态,将会对该队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复议决定与村民存在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行政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
法律点评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那么,拆迁户要明确什么叫“具有利害关系”?
通俗来讲,在行政诉讼中的“具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比如非法强拆,侵害了拆迁户的财产权益,就满足了“具有利害关系”的要件,拆迁户就可以对这一行为提起诉讼。再比如,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强拆决定,使其得以继续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拆迁户与该复议决定就存在利害关系。
回到最初的问题,上述事例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直接影响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程序性行政行为是否也有这个作用呢?
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同时满足程序和实体要件。换句话说,仅仅是实质内容合法,若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样不发生效力。
现实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力量存在差距。法律为了促进公平,要赋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行政相对人不提起诉讼也不提起复议时,才得以执行。
最常见的就是强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因此,即便是程序性的复议决定,在某些情况下,也会让原行政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比如在本案中,市政府通过复议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也即肯定了村委会对原《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的质疑,会使得涉案土地的权属事实重新归于不确定状态,这涉及拆迁款最终要发放给谁的问题,会对某队村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因此,程序性的复议决定,也可能与当事人产生利害关系,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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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行政复议决定只对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产生影响,并不涉及实质内容。比如在本案中,复议决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只是撤销了区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认为该复议决定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可以说,法律的适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有时需要借助一定的法理知识对具体条文进行理解和解释。所以,遭遇侵权时,拆迁户还是要尽量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文章 | 圣运品牌部|视觉 编辑 | 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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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笔千字 感谢圣运律师千里奔波
圣运律师的庭审竟然如此精彩!圣运再获旁听拆迁户点赞!胜案突破2000件!!!圣运律所取得惊人业绩的背后原因终于弄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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