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纠纷:工作地点在同城内发生变动,应否征得劳动者同意?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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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如果工作地点变动,势必引起劳动合同变动,原则上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但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方便生产经营,往往会规避这一点,比如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会写成“XX市内”或者“XX市XX区”等。用人单位工作地点变更原则上并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利益,只是增加了劳动者上下班时间和金钱成本,对此,用人单位予以适当弥补也是可行的。同时,鉴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11条之规定,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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