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各执一词,但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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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无法提供工资支付记录的证据的,应承当不利后果,仲裁庭将不予采信用人单位,而采信劳动者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但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保存工资发放记录的,劳动者也无证据证明工资数额,采用上述条款做法显然有失公平。参照广东、江苏的做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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