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销后,劳动者还能否得到赔偿?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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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注销后,劳动者还能否得到赔偿?04-30
卢某于29年5月13日入职某渔网店从事渔网编制工作,每月工资4400元,渔网店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许某。29年8月12日,卢某因个人原因向渔网店管理人许某妻子提出离职,许某妻子刘某同意其离职,但扣留了半个月卢某半个月工资。经多次讨要未果,卢某于29年9月以某渔网店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渔网店向支付拖欠的半个月工资2200元,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660元。29年10月30日,许某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某渔网店。卢某遂于29年11月11日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撤回申请,当日,又以许某为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2200元,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660元。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发劳动者工资,显属违法,理应及时、足额支付欠付公司,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虽许某申请注销了某渔网店,但作为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可知,个人不能成为法律意义的用人单位,但是否因为个人不是适格用工主体,在本案中,卢某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这个显然与劳动法律精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某渔网店因其用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某渔网店实际有许某与其妻子共同经营,依法其二人均有负担案涉债务的义务,但卢某只主张要求经营者许某承担责任,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另外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问题问,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处的“工资”应当以什么标准计算,卢某每月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数额,还是应发工资数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赢得工资一样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本案中,应支付给卢某的双倍工资应为8800元,但因卢某自愿扣除一天请假工资140元,主张866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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