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损失定金也要解除购房合同,原因竟然是...
近日,苏州某合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何先生告到昆山法院,要求他支付二手房交易中介费3万余元,而何先生却认为是该公司没有尽责,让自己的购房梦破碎,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据某合房产信息咨询公司在诉状中称,29年7月,在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何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何先生购买李女士位于昆山周市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并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支付首付款46万余元,于7月31日共同办理过户手续,可何先生在当日支付完2万元定金后,不久就拒绝购买该房屋,并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法庭上,何先生表示在签订看房确认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之前,他曾多次声明居间介绍的房屋必须是屋内没有发生过任何死亡事件包括自然死亡,该要求是一种“自然的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规定,中介公司也承诺房屋没有类似情况。何先生声称,在了解到该房屋产权人死亡的事实后,认为与自己当时购买房屋的初衷相违背,某合房产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严重的瑕疵在先,导致了定金被没收的损失,且在签订居间合同一个月后,出卖方也愿意按照定金罚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并未提供完整的居间服务,因此拒绝支付中介费用。
据了解,李女士的房屋继承自其丈夫方先生,而方先生在25年的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某合房产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其对该房屋经过了解,并未有人在房内过世,继承取得的房屋只要不存在单方面预告登记、司法查封的限制情况,是可以正常买卖的。在此情况下,何先生依然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中介方是否存在怠于履行居间合同的行为。首先,涉案房屋虽然属于继承所得,但是涉案房屋内并未发生过死亡事件,更不属于传统异议上的“凶宅”,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事实。中介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事实的情况。其次,某合房产信息咨询公司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促成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虽然交易并没有如约继续履行下去,这也是何先生违约造成的。某合房产信息咨询公司促成买卖交易,何先生依法应该支付居间费用。关于需支付的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某合房产信息咨询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完成程度,考虑到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何先生支付约定居间费用1万余元。
法官说法: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何先生解除合同的原因并非法定理由,也非合同约定,更与公序良俗没有必然联系,中介公司在合理履行自身义务后理应获得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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