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退款不退货”规则“90后”女青年诈骗购物网站获刑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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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购物蓬勃发展,各大购物平台为了留住用户,推出了各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举措,但这些网购规则,却成了一些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90后”女青年小霞(化名)在发现某购物网站一些商品可“退款不退货”后,便心生歪念,以为找到了“免费的午餐”,在该网站上频繁购物,随后以各种理由申请退款却不退回货物,却不知,这种“薅羊毛”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近日,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

27年12月,某购物网站安防部门经理杨某接到客服反馈的信息,称无锡地区有顾客频繁投诉、退款,理由大多是商品过期、商品包装破损、商品有差异等情况。但是杨经理通过查看后台数据、商品出入库情况后发现,这些商品不存在过了保质期或是发错货品的情况。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地区显示异常的多个账号实际使用者为同一人,收货地址也是同一个。这名用户用不同的账号在网站上购买食品、婴儿用品等消耗品,在收到商品后一两天内,再以商品过期、包装损坏、发错商品等理由申请退款,客服根据网站对此类商品“退款不退货”的政策,未要求对方反馈退货依据或将商品寄回,直接将退款打给了用户。

28年1月,购物网站针对该用户收紧了退款政策,要求其申请退款时必须提供商品过期或破损情况的图片,且必须将购买的商品退回,经公司核实后才退款。此后,该用户退货次数明显减少,但仍有订单会要求退货,该用户提供的退货依据图片经过技术分析,都是PS生成,由此,购物网站确认,该用户在利用退款规则进行诈骗,立即报了警。

不久,小霞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小霞交代,自己刚开始在该购物网站上注册账号,确实是为了购买婴儿用品和化妆品、食品等物品。在购物过程中她偶然发现,退换此类小额商品不需要提供退货依据或退回商品,客服就直接把钱退回了账上。由于自己这些消耗品需求量较大,小霞就萌生了利用这一规则骗钱的想法。于是,小霞在该网站前后注册了35个账号,购买商品后,向客服谎称商品过保质期、包装破损、发错货物等理由申请退款,当网站要求提供图片时,就发送自己PS的照片。用此方法,小霞在该购物网站共申请退款70余单,共骗得2.8万余元人民币和1600余美元。案破后,小霞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罪责刑罚相适应的原则,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小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由于小霞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法官后语:一些购物规则不应成为牟利手段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一些特殊商品,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项规定有利于网络购物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保证用户体验,有些网购平台更是推出了“退款不退货”的规定,然而这一原本方便购物的政策,却成了不法分子牟利的手段。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小霞,自以为只是“薅羊毛”,却不知自己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作为消费者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侵害了购物平台的合法权益,甚至触犯了法律。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购时如果要退换货,应当实事求是的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操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要为了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做出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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