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房产对簿公堂立遗嘱防患未然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为避免子女日后产生摩擦,一些老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提前进行财产分配。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分家析产案件。
宗全于28年9月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指定全部遗产及财产权利由其外甥林远享有。因宗全的继女黄英、黄梅对林远的继承权和相关事实存有异议,故林远与其妻子蔡明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继承权。
被告黄英、黄梅辩称,对于宗全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排除是其在不清醒状态下经人提醒后书写遗嘱;遗嘱中还涉及其母亲夏美芬未处理的遗产,宗全无权处分;林远之妻蔡明明遗嘱中并未提到,其没有继承权。故希望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宗全与夏美芬于1997年5月登记结婚。夏美芬于25年5月去世,宗全于28年9月去世。宗全无子女,与夏美芬亦未生育子女。夏美芬生育有黄英、黄梅。案涉争议房屋所有权人是宗全,建筑面积71平方米。案涉争议的宗全存折存款余额为8500元,在夏美芬去世时为1800元。宗全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房产就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及对应使用权由其外甥林远一人继承,养老金账户内余款由林远领取和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宗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处分,该自书遗嘱应为有效。案涉房屋系宗全与夏美芬共同建造,宗全自书遗嘱时表示夏美芬去世时未对该房屋作出分割,其仅就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作出安排,故该房屋由宗全享有1/2,夏美芬享有1/2,在夏美芬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其享有1/6,黄英、黄梅共有1/3,即涉案房屋在宗全去世后应由林远、蔡明明享有2/3,黄英、黄梅共有1/3。宗全卡内存款在夏美芬去世时余额为1800元,故林远、蔡明明按份享有2/3即1200元,黄英、黄梅共有1/3即6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许多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件,其矛盾根源主要是没有对财产(或遗产)做出明确处理,在此提醒在对财产继承作相关安排时,尽可能与家庭成员坦诚沟通,对财产做出明确的、理性的处理与分配,并留下有效的书面证据,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对于选择订立遗嘱来明确遗产分配的,建议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或前往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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