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漏诊医院是否担责
【案情】
林某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做围产保健检查正常。后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四肢活动不佳等身体不良状况,后确诊为法洛氏四联症,属于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经鉴定,某医院在林某23周行四维彩超系统检查时,未检出新生儿复杂的心脏畸形,属于漏诊,存在医疗过错,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但彩超检查不会造成新生儿“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该医疗过错与新生儿心脏畸形无因果关系;因医方过错行为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宜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新生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25万元。
【分歧】
本案中,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漏诊医院是否担责,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院漏诊,存在医疗过错,使林某丧失了知情权、选择权及进行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权利,也使新生儿丧失了在生产后及时得到针对性诊治的可能性,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院漏诊,虽存在医疗过错,但该医疗过错与新生儿心脏畸形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鉴于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致使新生儿遭受不必要心理及精神伤害,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医院的漏诊行为是否与新生儿心脏畸形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如何担责?如没有因果关系,是否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争议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赔偿责任。
本案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四肢活动不佳等身体不良现象,后确诊为法洛氏四联症,大约每2000个新生儿中就有一例。其病因有环境或遗传因素或组合原因导致,妊娠期前三个月感染病毒是该病的危险因素,引起法洛氏四联症的核心病例改变是右心室漏斗部或圆锥发育不良。因此,该病症属于复杂先天性心脏病,某医院虽在诊断上存在过失,但该过错仅仅是导致新生儿先天畸形未被早期发现的轻微因素,某医院的漏诊与新生儿患有“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某医院赔偿新生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等诉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同时,基于某医院在产前检查时,未检出新生儿复杂心脏畸形等情况,属于漏诊,即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由于某医院出现的漏诊,使当事人丧失了知情权、选择权及进行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权利,也使新生儿丧失了在产前诊断中诊出患有相关疾病并在生产后及时得到针对性诊治的可能性,致使新生儿遭受不必要心理及精神伤害。因此,法院应综合考虑酌情判令某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作为新生儿的精神安慰。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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