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四规化、一计划”?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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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四规化、一计划”

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审查:发展改革部门

2、分类:根据不同的行政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国家级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功能类别,可以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3、定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最高层次的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国家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审查:国土资源部门

2、内容: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3、定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其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四、城乡规划

1、审查:城乡规划部门

2、分类: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3、定义: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利用现有地图、卫星地图结合实际来开发治理历史现状,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和农村交通居住消防绿化,生产生活环境建设,发展空间布局,提升品位,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五、专项规划

1、审查:城乡规划部门

2、内容:对某一专项(行业)所进行的行业发展和空间布局规划,包括规划原则、发展目标、规划布局、近期建设规划和实施建议。

3、定义:专项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更有效实施规划意图,对工业、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环卫、电力、供水、防洪、人防等城市要素中系统性强、关联度大的内容或城市整体,长期发展影响巨大的建设项目,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空间利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1、审议:人大

2、定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在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和宏观经济形式及变化的基础上,制订中长期规划在各个年份的实施计划,是国家进行短期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和重要手段。

3、内容:包括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宏观调控预算目标,提出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措施。

七、“四规划、一计划”与违法征收的关系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房屋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属于违法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被依法撤销或确定违法,这也是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维权的筹码所在。而房屋征收部门一般是急于用地的,这也就促成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双方的谈判,被征收人因此更容易获得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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