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之“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
2013年5月,唐某与李某因交通事故相识。2014年1月,李某与孙某离婚,唐某为孙某介绍委托代理律师。同年5月,案件撤诉。期间,唐某分三笔向孙某账户转入总共600万元,且均在每笔到账当日由孙某取出。2014年6月,唐某以3笔一月期借款到期且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李某、孙某偿还。经鉴定,合同首页填写字迹,末页李某落款字迹,三者墨迹色泽、笔痕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纸张存在明显裁剪痕迹。
合议庭认为:
1. 2014年2月双方发生金额600万元的一月期借贷,其为赚取每日万分之六金额30天共计约10万元利息而出借巨额资金,理应相当审慎,对借款事由陈述却前后不一,显违常理。该合同纸张经过裁剪,形式上的疑点及内容上的矛盾之处显而易见,唐某未就此作出合理可信解释。另外,合同首页三处手写内容使用三支不同水笔填写、签名,均与一般缔约习惯相悖。
2. 关于系争资金来源及流转,唐某主张前后矛盾,且据其自述,该资金显受其支配,并无必要分数天筹集,亦无必要前后两天分三次转账至对方账户。而孙某账户三次收款后分别在十几分钟至两小时内,亦即下一次款项入账前将钱款全部取现,对此,唐某主张每次转账后均电话通知李某,但对于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 唐某原审中从未提及持有对方收款凭证,二审期间当庭向本院递交收款收条,收条形式上存在明显疑点,李某主张该收条系唐某利用其签署的由唐某提供的保险理赔文本经裁剪变造形成,故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收条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收条系利用落款处的“签名:“字迹及李某签名,经裁切纸张、添加内容变造形成。
4. 法院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依法应予制裁。唐某孙某二人显然存在恶意串通。判决驳回唐某全部诉请同时,决定对唐某罚款10万元、对孙某罚款5万元。
本案要点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案件中一度屡屡出现,本案就是一例,对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间借贷,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法院可予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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