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及各项事宜全部结清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0-07-2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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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员工填写离职交接表载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各项事宜全部结清”,不应理解为其对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的放弃。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日,胡某入职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天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担任总工程师岗位工作。

2016年7月15日,胡某填写工作交接单,“交接原因”一栏为“协商解除”,胡某签字处上方有“双方劳动关系及各项事宜全部结清,移交人个人承诺在岗期间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制度并给公司将来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后,胡某以要求百灵天地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裁决驳回胡某的仲裁请求,胡某不服,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2016年7月15日,我签订离职工作交接单,该交接单系公司标准制式表单,在与各部门交接完成后需最后填写的表单,不涉及劳动关系项下权益。

用人单位辩称:因双方对公司发展和经营理念存在分歧,胡某业绩不佳,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同意并积极办理离职交接手续,2016年7月15日签订交接单,胡某行为应属于自行离职,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胡某实际工作至2016年7月15日,工资发放至2016年7月15日,已经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胡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曾代表公司处理过其他员工的离职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对离职工作交接单的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且签署离职交接单时,已明确知晓相关内容带来的法律后果。双方涉及劳动关系纠纷已一次性解决。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职工作交接单所载“双方劳动关系及各项事宜全部结清”应如何理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表述不能理解为胡某对双方劳动关系项下权利的放弃,原因如下:第一,文字表述存在歧义。该句式为并列句,可分解为“劳动关系全部结清”和“各项事宜全部结清”,“劳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一种,不存在“结清”一说,而“各项事宜”是否包括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还是特指离职工作交接事宜,抑或是劳动者工作内容,均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第二,上述内容为离职工作交接单附带格式条款或约定,在约定不明时,应作出对百灵天地公司不利的理解和认定;第三,百灵天地公司未就其与胡某就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进行平等协商,从而达成一致性意见完成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百灵天地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百灵天地公司应支付胡某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应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法院核算金额为元。

实务要点
实践中,经常会有劳动者已填写书面放弃权利的声明后再次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手段向单位主张权利,而这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劳动者书面放弃权利的声明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案,该声明的形式为《工作交接单》,劳动者写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各项事宜全部结清”,一般来说,在语言存在歧义的情况下,如果解除的单据系单位提供,法院会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实践中,用人单位总想通过“一切”“全部”“所有”等字眼把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一次性结清,殊不知这些概括性的词汇是法律用语的大忌,相当于啥也没说。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或签订离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向专业劳动法律师咨询,在离职协议中明确到底哪些权利放弃了、哪些权利还继续享有,以避免由于言辞不清引发纠纷,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案例来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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