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主要是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但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如存在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有权要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上述所指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是指存在(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的情形。
2.如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还应当注意,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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